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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融资租赁牌照所需的条件
 
(一)2001.8.31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

2001.9.1至2003.12.31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二)拥有相应的金融方面、贸易方面、法律方面、会计方面等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应具备有大于或等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三)近两年经营业绩不错,并没有违法与违规纪录;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制度;

(五)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融资租赁牌照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文件;

(四)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

(五)近两年没有违法违规纪录证明;

(六)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资历证明。
 


办理融资租赁牌照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吸收存款或变相存款;

(二)、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其他贷款;

(三)、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四)、同业拆借业务;

(五)、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