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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2日,国务院决定设立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China (Fujian) Pilot Free Trade Zone)。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包括了福州片区、厦门和平潭片区。福建自贸区着重进一步深化两岸经济合作。总面积118.04平方公里,包括平潭片区43平方公里、厦门片区43.78平方公里、福州片区31.26平方公里。其中,平潭自贸区是福建自贸区的核心,平潭自贸区将重点建设自由港和国际旅游岛。而福州是自贸区和国家级新区双覆盖的城市
 
22项标志性改革措施
1、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福州、厦门、平潭片区)
2、率先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加盖登记机关电子印章,赋予企业“电子身份”,方便企业商务交易、办理行政事务手续。(福州、厦门、平潭片区)
3、实施卡口智能化管理。对智能化卡口识别条形码系统进行改造,实现车辆过卡自动比对、自动识别、自动验放等智能化管理。(福州、厦门、平潭片区)
4、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内企业可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福州、厦门、平潭片区)
5、对台湾地区输入区内的农产品、食品等产品试行快速检验检疫模式。(福州、厦门、平潭片区)
6、发布福建自贸试验区第一批18项规范性文件。(福州、厦门、平潭片区)
7、对整车进口口岸非中规车业务,实行“分类管理、验证改装、事后监管”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福州片区)
8、创新金融服务,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拓展东盟水产品交易所功能。(福州片区)
9、建设自贸试验区综合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投资设立、工商变更、纳税服务、社保缴交、海关检验检疫登记、进出口经营权备案、“多规合一”申报、信用查询、公章刻制、报关、报检、金融服务等全方位、“一站式” 服务。(厦门片区)

10、打造两岸移动互联网联盟,创新两岸冷链物流市场合作机制。(厦门片区)
11、创新监管模式,发展文化保税业务,建设文化保税展示交易中心和收藏品交流中心。(厦门片区)
12、大力支持发展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非银行金融业务和对台离岸业务。(厦门片区)
13、创新区域管理,推行“多规合一”城市治理体系。促进统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环境保护规划等基于自贸试验区内空间布局的衔接与协调。(厦门片区)
14、在实施动植物检疫审批负面清单管理的基础上,授予福建检验检疫局审批平潭进口台湾水生动物检疫。(平潭片区)
15、对原产于台湾的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实施“快审快核”的标签审核模式。(平潭片区)
16、对台湾进口水果实施“边抽样检验、边上架销售”的检验检疫模式。(平潭片区)
17、创新台湾输大陆商品快速验放机制。除国家禁止、限制进口的商品、废物原料、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大宗散装商品外,区内进口原产于台湾的工业品简化手续。对平潭与台湾之间进出口商品原则上不实施检验,检验检疫部门加强事后监管。(平潭片区)
18、在“一表申报、一口受理、一照一号”的基础上,实行“一章审批、印章即刻、立等可取”的服务模式,进一步方便企业。(平潭片区)
19、试行“先放行后报关”模式。允许企业借助新舱单系统数据向海关进行入境申报,海关对舱单审核、查验后直接放行货物,企业再报关、缴税。(平潭片区)
20、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内进口原产台湾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简化审批手续,快验快放。(平潭片区)
21、深化外债比例自律管理试点,区内中资企业借用外币外债资金可按规定结汇使用。(平潭片区)
22、自贸试验区内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
 
 保障机制
(一)实行有效监管。
1.围网区域监管。对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比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监管模式,实行“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通关监管服务模式,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对平潭片区按照“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原则实施分线管理。除废物原料、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散装货物外,检验检疫在一线实施“进境检疫,适当放宽进出口检验”模式,在二线推行“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2.全区域监管。建立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和失信联动惩戒机制,开展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评级报告试点。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建立相应的激励、警示、惩戒制度。建立常态化监测预警、总结评估机制,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对自贸试验区内各项业务实施有效监控。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和综合执法。构筑以商务诚信为核心,覆盖源头溯源、检验检疫、监管、执法、处罚、先行赔付等方面的全流程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各部门监管数据和信息归集、交换、共享机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动态监管。整合执法主体,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综合执法体制。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海关保护的协调性与便捷性,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调度中心和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完善金融监管措施,逐步建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管机制,完善风险监控指标,对企业跨境收支进行全面监测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做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防范非法资金跨境、跨区流动。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有别于区外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形成符合自贸试验区内金融业发展特点的监管体制。健全符合自贸试验区内金融业发展实际的监控指标,实现对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风险可控。
(二)健全法制保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经授权国务院,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自2015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试行。自贸试验区需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各有关部门要支持自贸试验区在对台先行先试、拓展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交流合作等方面深化改革试点,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制度保障问题。福建省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自贸试验区管理制度。
(三)完善税收环境。
自贸试验区抓紧落实好现有相关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现有政策的支持促进作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其中促进贸易的选择性征收关税、其他相关进出口税收等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平潭综合实验区税收优惠政策不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内其他区域。此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四)组织实施。
在国务院的领导和统筹协调下,由福建省根据试点内容,按照总体筹划、分步实施、率先突破、逐步完善的原则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加强指导和服务,共同推进相关体制机制创新,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国务院,努力推进自贸试验区更好更快发展。
(五)评估推广机制。
自贸试验区要及时总结改革创新经验和成果。商务部、福建省人民政府要会同相关部门,对自贸试验区试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和专项评估,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国务院。对试点效果好且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经国务院同意后推广到全国其他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