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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或发起人;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
(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五)持有《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经纪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六)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外国保险经纪公司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信良好,最近3年内未受到所在国家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大处罚。
 (二)经营保险经纪业务20年以上。
 (三)申请前连续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一亿美元。
 (四)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两年以上。
 (五)所在国家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
 (六)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
(七)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合资保险经纪公司的除外方合资者应具备上述七条规定外,中方合资者应是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资信良好,最近3年内未受到国家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大处罚。
(二)提出申请前连续3年盈利。
(三)提出申请前一年的年末资本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保险经纪公司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申请筹建保险经纪公司,申请人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公司发展思路、近三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预测等;
(三)公司框架,包括资本金、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组织机构等;
(四)筹建方案;
(五)筹建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筹建负责人简历及其亲笔署名的无违法犯罪记录和其他不良记录的声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保险经纪公司筹建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具有保险经纪或相关工作经历;
(三)无违法犯罪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
中国保监会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筹建材料之日起,在三十天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依法拒绝受理的,应说明理由;依法予以受理的,依据本规定进行审查,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筹建申请人做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批准筹建的,应说明理由。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成立筹备组,并于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或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保险经纪公司在筹建期内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纪活动。
 
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可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业申请报告;
(二)公司章程;
(三)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四)高级管理人员送审材料;
(五)员工名册、员工《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股东名册、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加盖股东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本金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
(八)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
(九)营业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缴存保证金
保险经纪公司接到开业批准后,须按资本金的15%向保监会缴存保证金。
 
四、开业
申请《保险经纪机构许可证》。被批准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应向保监会申领《保险经纪机构许可证》,并据此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方可开业。
被批准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应在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保险经纪机构的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